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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文旅发〔2020〕30 号)

时间:2020-05-28 作者: 来源:  

  各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现将《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5月6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

  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管理工作,推进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动文化旅游强区建设,结合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协调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履行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四条 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自治区在项目投资许可、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康养基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文化旅游综合体、文化旅游特色街区和小镇、自驾车旅居车基地、户外运动基地等产业类开发项目;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区域内的旅游开发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星级旅游饭店、休闲酒店、精品民宿等文化旅游主题接待设施项目;以文化旅游为主体功能和主要业态的养生、保健、养老等生命健康产业项目;文化旅游产业信息化和智能化等延伸产业链项目;文化旅游装备、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研发制造类项目;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园区、动漫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演艺娱乐、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可以是其中某一类型项目,也可以是多个类型组合的复合型项目。

  第五条 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逐级审核筛选。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年度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所在设区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以及设区市本级需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一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二)自治区农垦局(集团)、自治区直属文化旅游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编制本单位年度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计划,直接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三)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意见后,确定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实施。

  第六条 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实行集中申报与常年申报相结合,以集中申报为主,常年申报为辅。集中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已成功申报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原则上优先纳入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

   

  第三章 项目分类及申报条件

  第八条 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竣工和预备等四类进行管理。

  新开工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不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竣工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广西文化旅游产业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基本完成投资许可、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用林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水土保持审批等主要环节手续,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第十条 申报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预备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着手开展,且工作进度安排和工作目标明确。

  第十一条 申报广西文化旅游产业新开工或预备重大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的申报文件;

  (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文本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运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原则上从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中择优选定。

  第十三条 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优先申报国家财政、国债、政府债券等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优先向金融机构推介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争取金融资金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加大对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支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计划指标、土地供给等方面优先给予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支持。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申报国家层面项目,纳入相关规划。

  第十七条 项目在创建各级各类文化旅游品牌和宣传推广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项目调度

  第十八条 建立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分级统筹推进机制。自治区层面重点协调推进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设区市统筹推进辖区内总投资10亿元至50亿元的重大项目;县(市、区)统筹推进辖区内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重大项目。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需自治区层面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均可报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给予协调。

  第十九条 建立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每月30日前向所在设区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送当月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需自治区层面协调解决事项及工作建议、下月工作计划等信息,各设区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送。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5日前、次年1月5日前逐级总结上报半年和年度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

  第二十条 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项目的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资格。

  (一)因项目业主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二)因项目业主原因,在建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被发现申报材料严重不实的;

  (七)项目单位申请取消的;

  (八)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确认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全区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项目建设作为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上下形成合力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层面将以适当形式对各地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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