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时间:2020-05-28 作者: 来源:
一、起草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一优两高”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和革命文化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不断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起草《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文物工作全面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立足于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际,是对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全方位、战略性、制度性设计,对于发挥文物资源重要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坚定文化自信、讲好青海故事、扩大我省文化影响力、提高我省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走出一条具有青海特色的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之路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国家文物局、省委省政府就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提出要求。省文物局在认真调研、论证、分析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现状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意见》,列出了13项主要任务,涉及各市、州党委政府及省直27个部门,根据任务分工向上述涉及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省委组织部等12个单位反馈了意见,其他单位均无意见。
通过对反馈意见的梳理,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完全采纳的意见7条,部分采纳的2条,未采纳的3条,对未采纳的原因在征求意见汇总表中进行了原因说明。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及特点
《实施意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第二部分是重点任务,主要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可移动文物管理、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加强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加强文物保护科技支撑、持续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鼓励支持文博单位创新发展、深化文物对外交流合作、加强文物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个方面明确了工作任务。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护法规、强化督促落实三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要求,符合中央、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总体部署和全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的实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实事求是。在全面总结近年来工作的同时,突出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结合实际,明确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及重点任务。二是突出重点。围绕十三个方面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做出重点安排,既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又有具体的工作措施,体现了全面性。三是明确责任单位。每项重点任务均明确了具体责任单位,并在保障措施中进一步强调了责任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