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5-28 作者: 来源: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文物保护和文物区域评估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推行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9〕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执行。
各地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和《规程》要求,加强对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的对口业务指导,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改革工作。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规程
(试行)
一、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适用条件
经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性质及用途明确、规划手续完备、产业发展定位清晰、建设项目共性特点突出的其他特定区域,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进行考古调查的,并针对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所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城划定的保护地段和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文物或已发现可能埋藏文物表征的区域进行考古勘探的,应当进行文物保护区域评估。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应当在对整个区域或可能规划建设区域内进行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真实、准确廓清区域内地上地下文物遗存的基础上进行。
二、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依据及流程
开展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按照考古调查和勘探、编制评估报告、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初审、申报、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审批的工作流程进行办理。
三、考古调查、勘探及区域评估报告编制的资质要求
承担考古调查、勘探及区域评估报告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持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勘探许可证及工商部门颁发的文物勘探营业执照,并经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和备案。
四、文物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导各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落实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和审批。
各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文物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协助和指导承担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的单位做好实地考古调查、勘探和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报备及评估报告初审等工作。
五、区域评估报告初审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形成后,园区管理部门应报属地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应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园区管理部门报请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评审。
六、申报、专家评审、审批
(一)申报。材料清单:
1.园区管理部门和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关于报批园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的请示;
2.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的规划平面图;
3.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专家评审。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批决策前,应当邀请不少于5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文物保护、考古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区外相关专家参与评审。
(四)审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参考专家评审意见,对区域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文件。
(五)承诺审批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评估成果应用及有效期
经审批的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应当免费提供给入驻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个项目建设不再办理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区域评估成果应作为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如无重大变故,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