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0-05-28 作者: 来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管理有关事宜的函》提出的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区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勘探发掘工作实际,起草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中“全区所开展的大型建设工程,均须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且需委托相关考古单位在涉建区域开展考古工作,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建设工程不能立项或施工”的规定,由我区唯一具备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收取并使用的专项资金。2017年以前,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按照非税收入方式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2017年1月,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联合印发《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内财非税[2017]143号),取消了文物考古行政事业性收费。鉴于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特殊性,经调研全国部分省市,2018年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和文化厅(原)联合拟文《关于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管理的请示》(内财非税[2018]546号)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同意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收入采用税收方式管理。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特制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及《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管理有关事宜的函》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1-4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及总体要求。第二章预算管理5-8条明确了专项资金要开展预算管理。第三章收入管理9-12条明确要依法组织经营收入。第四章支出管理13-24条明确了支出类型、支出范围、支出内容、支出要求等。第五章结转结余管理25-26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使用要求。第六章监督与管理27-31条明确了资金监管要求和责任机制。第七章附则32-34条明确了实施时间、废止情况。
四、起草过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基本建设文物考古发掘收入管理有关事宜的函》(内政办发[2018]44号)意见,我厅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按照要求先后征求了财务管理专家、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意见,并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公布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形成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报厅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后,经厅党组会议审议后予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