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荐申报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0-05-28 作者: 来源: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和传承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将组织开展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四)制定有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二、推荐申报名额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从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遴选推荐,推荐申报项目数量每个盟市不多于10项。其中,自治区级名录中已有代表性项目的推荐申报数量每个盟市不超过2个。同等条件下,重点关注体现大众实践、覆盖面广、民众参与度高、促进文旅融合发展及助力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增项目。
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推荐申报项目数量总计不多于10项,其中自治区级名录中已有代表性项目的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
三、推荐申报程序
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申请,组织对具备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研究审定,提出拟推荐项目名单,报盟市人民政府同意。公示期7天以上。
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本部门的推荐申报工作。
四、申报材料
(一)推荐申报函: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或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对推荐申报工作总体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并附推荐申报项目清单(附件1);
(二)推荐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基本信息、保护单位情况、项目保护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意见、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或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审核意见等(附件2);
(三)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或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推荐申报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汇总表(附件3);
(四)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公布文件(复印件)。
五、工作要求
非遗名录体系建设是非遗保护基础性工作,事关非遗事业可持续传承发展。各级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要以对历史和事业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第七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传承人、传承群体、专家学者及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广泛听取意见,确保意识形态安全,认真遴选推荐申报项目;
(二)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保护单位的资质、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意愿及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保护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
(三)推荐申报期间,盟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按照相关程序妥善处理;
(四)推荐申报材料要真实可靠、准确精炼。上报材料格式及份数:
1、推荐申报函(附推荐申报清单)纸质1份;
2、汇总表纸质1份,附电子版(excel格式);
3、申报书纸质版原件2份,附电子版(申报书word格式,图片jpg格式);申报片(建议mp4格式);分别保存文件夹,刻录光盘一式2份。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需将本盟市、本单位所有推荐申报材料电子版统一拷录到一张光盘或U盘内,会同纸质材料,于2020年11月30日前邮寄至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王 鹏 0471—6962100
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张军延 0471—6904855 诺 敏 0471—6904855
电子邮箱:fyc@nmgwlt.cn
邮寄地址: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马神庙街121号办公楼)
邮编:010010
专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3月30日
附件:
1.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清单 附件1.xlsx
2.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书附件2.docx
3.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3.xlsx
4.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视频、图片及辅助材料制作要求附件4.docx